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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贷企业要求
1.合理的贷款用途和项目; 2.相应的抵押或担保; 3.良好的企业信用。
二、资格认定
1.认定材料 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申贷必须取得《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再就业人员认定证明》(以下简称《认定证明》,见附表3)。申请《认定证明》需向市人事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以下相关材料: (1)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; (2)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及复印件; (3)所接收就业人员《再就业优惠证》、《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》及复印件; (4)企业职工花名册; (5)企业与持有《再就业优惠证》、《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》的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; (6)企业为持有《再就业优惠证》、《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》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; (7)企业支付工资支付凭证(工资表); (8)人事档案委托市、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管理证明; (9)其他材料。 2.认定程序 (1)企业向市人事部门领取和填写《认定证明》一式五份,并报市人事部门; (2)市人事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加盖行政公章,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,送市财政部门复审; (3)市财政部门对上述及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后加盖行政公章,并留存相关资料; (4)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的,凭市人事、劳动保障、财政部门签章的《认定证明》在贷款合同上加盖贷款贴息专用章,将贷款合同复印件、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。
三、贷款审批
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,经办银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 1.经办银行按照公司企业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受理贷款申请; 2.申贷企业按照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,并配合银行开展信贷调查; 3.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查、审批; 4.经办银行经审批同意贷款的,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抵押担保法律文书,企业按照经办银行的要求办妥相应抵押或担保手续后,银行为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。 四、贷款额度、期限、利率和贴息额度 贷款额度: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申请贷款额度根据经营项目需要、还款能力,合理确定,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; 贷款期限: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,可展期一年,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,展期不贴息; 贷款利息: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50%向企业贴息(含中央财政25%的贴息资金)。财政贴息审核程序按照财政部(财金[2004]66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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